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