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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