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许可设置的招牌,应当按照许可的媒体形式、规格等内容进行设置,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和谐统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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