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可以在出让时另行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