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辖区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性要求和设置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以及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广告设施的比例,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和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