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人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置许可机关提交施工验收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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