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七条 设置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招牌设置许可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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