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应当向设置许可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与载体的位置图、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应当提交设置权证明书; (五)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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