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未经批准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钻探、取土、开采、打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油污; (八)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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