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69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排水主... 第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执行情况开展阶段性系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后续规划修编意...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现有...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排...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接驳的连接管由建设单位建设。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城镇排水工作,制定管理标准,监督、指导、协调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区域内现有地下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 区...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开展排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节约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动污水再生利用...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系统,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工...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水许可管理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项目除外)时,就...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管网内窥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设施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知会区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参加。 排水设...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排水许可中的...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施工需要确定...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雨污分流地区,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排洪渠(沟); (二)在已建有污水...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 (一)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由区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行业规范规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排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自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建筑红线范围内排水检查井、井...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镇、街应当对辖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市政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排水支...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在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有未经批准...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十条 污水处理、污泥运输、污泥处理处置等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单位在运行期间不得擅自...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冒水、断裂、毁损、坍塌等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造成排水设施破裂、损坏、堵塞等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排水设施运行维护...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在汛期应当对城镇易涝区域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城市管理综合执...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运行维护费。 市、区...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同时设计、建设、投入使用配套排水设施或者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而擅自接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能提供管网内窥检测报告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水户未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或者未申请变更登记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污水处理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城市...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户未履行管养责任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维护责任,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由排...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市政排水设施运行...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 第六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单位擅自停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擅自外... 第六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水户或者运行维护单位未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六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或者未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 第六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汛期未加强城镇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的,由排水主... 第六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第六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 第六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