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