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污水处理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