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户未履行管养责任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