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维护责任,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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