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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