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