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单位擅自停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擅自外运污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