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