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