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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