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水户未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或者未申请变更登记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