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