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而擅自接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