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同时设计、建设、投入使用配套排水设施或者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建或者重建;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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