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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