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雨污分流地区,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排洪渠(沟); (二)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的区域,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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