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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