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拆除临时接驳井等设施并恢复原状。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排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排水户提出延期申请的,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