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排水许可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申请符合条件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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