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雨水、污水混接混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