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并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 前款规定的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