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设施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知会区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参加。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办理排水设施竣工档案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限期完成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排水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