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