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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