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 (一)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由区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二)排水户红线范围内自建排水设施的管养由排水户负责,红线范围外自建排水设施的管养由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产权不清晰且历史遗留问题严重的区域,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统筹实施。 (三)管渠、检查井、泵站等排水管网清理所产生的淤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