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行业规范规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排水设施日常维护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采集和更新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户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记录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监督排水户的排水行为,指导排水户接驳管网,发现偷排、错排污水或者未达标排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区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五)按照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等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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