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商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商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操作,并接受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