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冒水、断裂、毁损、坍塌等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户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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