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造成排水设施破裂、损坏、堵塞等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辖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