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各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与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以及内涝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落实到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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