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执行情况开展阶段性系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后续规划修编意见和建议。需要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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