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现有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及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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