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将雨水、污水、产业废水等排入排水设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与污水集中收集、输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渠、检查井、排水泵站等。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污水集中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的设施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产业废水,是指工业、医疗、建筑、餐饮、酒店、汽车修理、洗车、美容美发、加油站、农贸市场、屠宰场、食品加工等行业产生的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