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