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汛期未加强城镇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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