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项目除外)时,就项目的排水条件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