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排放管网不得与雨水、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楼顶公共天面排水、游泳池排水应当纳入雨水收集系统;阳台、露台等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老旧小区、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设施应当列入计划进行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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