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保证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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