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城镇排水工作,制定管理标准,监督、指导、协调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落实规划建设,负责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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