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 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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