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无故拖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监察机关举报,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时限,及时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无故拖延造成工程延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务员或者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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