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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